(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旭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5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顺江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