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俞兆屿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兆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69号罪犯俞兆屿,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文盲,务工,2011年6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转为刑事拘留,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俞兆屿于201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兆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0.2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兆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兆屿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