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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景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武普,理事长。被执行人景小明,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景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9882.45元。但被执行人景小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景小明的银行存款99882.4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玉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