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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19号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58067-1),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6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黄丽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丽,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渝,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