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