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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