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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庆林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察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庆林,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卡兰东尼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庆林,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朱伟新,局长。原审第三人:卡兰东尼(佛山市南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周嘉栋。再审申请人曾庆林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监察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80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庆林申请再审称:申请人2004年1月入职第三人处,从事操作工。2004年1月-2005年8月、2006年9月-2007年6月,原审第三人未给申请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未定期将社会保险情况送达给申请人。2013年7月26日,申请人才知道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以申请人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对表及广东发展银行的对账单为证。申诉请求:一、撤销(2014)佛中法行终字80号;二、请求原审第三人按照2004年1月-2005年8月、2006年9月-2007年6月的工资收入申报社会保险费。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请人认为原审第三人未为其缴纳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及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期间的社保费、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期间的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但申请人直至2013年7月26日才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被申请人依法不再查处。且申请人和原审第三人已于2007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原审第三人未为其缴纳相应费用的行为已不存在连续状态。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立案后,又以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行为超过2年查处期限为由撤销立案并无不当,二审判决未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以其2013年2月才知道原审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针对其投诉重新处理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曾庆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庆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窦家应代理审判员  方丽达代理审判员  黄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