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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燕卿与陈良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卿,陈良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卿,女,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良诚,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陈燕卿与被执行人陈良诚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由于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依约还款,则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华柱执行员  陈可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