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燕卿与陈良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卿,陈良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卿,女,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良诚,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陈燕卿与被执行人陈良诚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由于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依约还款,则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华柱执行员 陈可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