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傅芳滨与被告赣州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芳滨,赣州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傅芳滨,男,汉族,1957年7月5日生,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高佳福,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法定代表人段小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段小华,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生,住赣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傅芳滨与被告赣州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赣州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小华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赣州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小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傅芳滨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