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建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福建鑫诚石业、永辉石材厨卫、塔星进口石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03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任永新,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福建鑫诚石业。法定代表人付宝,系该商铺业主。被告永辉石材厨卫。法定代表人陈灯新,系该商铺业主。被告塔星进口石材。法定代表人杨平,系该商铺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福建鑫诚石业、永辉石材厨卫、塔星进口石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临潼区建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安市临潼区建业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柴亚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