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与胡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胡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065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负责人:丁志祥。委托代理人:张锴琳、赵垚瑶,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爽。委托代理人:胡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诉被告胡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爽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祁福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