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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宗东与唐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东,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赵宗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幼琴,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东与被告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宗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宗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宗东负担。审 判 长  顾新楠审 判 员  周 湖代理审判员  郑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