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小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061号原告刘某某,女,201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刘庙村**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母亲徐某某同被告刘某于2013年9月29日通过协商在台前县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约定,约定二、婚后生育的女孩刘某某由徐某某抚养,刘某每月月底按照约定支付刘某某抚养费500元,刘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刘某自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份一直未给原告抚养费,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母亲徐某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9月29日在台前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徐某某与被告刘某协议约定:婚后生育女孩刘某某由徐某某抚养,刘某每月月底按时支付刘某某抚养费伍佰元。刘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刘某支付到2015年3月份后未在支付,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2015年4月份至2015年9月份的抚养费3000。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籍证明、户口本、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本案中原告刘某某母亲徐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由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原告刘某某抚养费500元,被告刘某支付至2015年3月份后未在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应按照离婚时的协议约定,按时向原告刘某某支付抚养费。原告刘某某主张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份共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刘某某抚养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刘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贺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