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锦东与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2015.10.28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354号申请人胡锦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曹国栓,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曹国栓,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胡锦东与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银行帐号被多家法院冻结,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本案的首封法院为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需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资产时参与分配。本院未查找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