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国增、李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国增,李永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地址:县城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贾国增。被告:李永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国增、李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贾国增、李永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