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康慨诉被告王艳东、松原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康慨,王艳东,松原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孙康慨。被告:王艳东。委托代理人:潘石。被告:松原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臣,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清。本院审理的原告孙康慨诉被告王艳东、松原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涉嫌诈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康慨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63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顾 丹人民陪审员 沈瑞玲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