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伟明与日照鹏博发展蛋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明,日照鹏博发展蛋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834号原告:高伟明。被告:日照鹏博发展蛋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高泽镇驻地。原告高伟明诉被告日照鹏博发展蛋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伟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高伟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