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隋吉祥与被执行人孟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吉祥,孟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隋吉祥,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孟庆玲,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吉祥与被执行人孟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