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运年与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年,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张运年。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一村。法定代表人张双军,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运年诉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运年要求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看护水泥路的费用24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修建水泥路,雇佣原告看护新修的水泥路,当时约定每天给付原告看护费80元,原告共看护了32天,合款共计25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给付原告张运年人民币25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运年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