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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邓光福与长江师范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光福,长江师范学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光福,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江师范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1056-8。法定代表人李林,该院院长。上诉人邓光福因与长江师范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光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光福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光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邓光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付琴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