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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梦晓与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梦晓,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金梦晓。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东建大厦南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徐承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梦晓与被告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梦晓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梦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梦晓负担。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俏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