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宁夏欣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国庆、宁夏石嘴山盛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宁夏恒古煤化有限公司、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新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处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黄河东街409号。法定代表人李楠,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个体,民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盛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处所地位于惠农区西河桥石大路43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处所地位于于惠农区西河桥石大路43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恒古煤化有限公司,处所地位于于惠农区西河桥石大路43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精准碳业有限公司,处所地位于于惠农区西河桥石大路。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宁夏恒古煤化有限公司在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惠农区分局登记的地藉号为*-**-*-***号、*-**-*-***号土地两宗予以查封。二、将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在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惠农区分局登记的地藉号为*-**-*-***号、*-**-*-*号土地两宗予以查封。三、将石嘴山盛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惠农区分局登记的地藉号为*-**-*-***号土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