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家瑜与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郭家瑜。被执行人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264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郭家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预售房进行了查封,但无法变现。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78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