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民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祝帮敏与李丽、王国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帮敏,李丽,王国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祝帮敏。被告:李丽。被告:王国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黄金水岸8幢1301、1302室。原告祝帮敏诉被告李丽、王国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帮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帮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帮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帮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英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邬亚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