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强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2公里群里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倪占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758号哈尔滨中强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执行标的1.8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