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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文奎,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董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万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永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