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文奎,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董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万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永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