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兰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兰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兰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兰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