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1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XX申请金红敏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金红敏,吕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158-2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金红敏,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吕新会,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金红敏、吕新会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新会名下有车牌号为鄂FL36**、鄂FHV5**、鄂FJB2**汽车三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