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新民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2019号原告崔某,男,汉族,现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杨某,男,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应予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