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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定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寄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红政,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不少于2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69179433-9)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邬树村的土地【夏国用(2011)第093号、夏国用(2011)第1217号、夏国用(2011)第1218号】三宗。二、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邬树村武汉汽车公园酒店栋2层房产。三、查封担保人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沙岭居委会三组(鄂东新农茂)商铺9套【房产证号:黄梅县房权证黄梅镇字第××、12××85、12××99、12××10、12××17、12××21、12××22、12××31、1231360号土地证号码:梅国用(2013)第250113**号】。以上一、二项保全的财产总价值以2000万元为限。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本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仲裁又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