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赵广平、刘发让、刘录娃、赵拉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刘录娃,刘发让,赵广平,赵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住所地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建军,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录娃,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刘发让,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赵广平,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赵拉利,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赵广平、刘发让、刘录娃、赵拉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拉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拉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账户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