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龙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松兴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龙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松兴商贸有限公司,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龙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青秀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松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松,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松兴商贸有限公司、魏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