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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张X、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商初字第47-1号原告赵万才,男。委托代理人赵娜,女。被告张进,男。被告顾福华,女。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对原告赵万才与被告张进、顾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抚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原告赵海霞与被告张进、顾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应补正为“原告赵万才与被告张进、顾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审判员  吴利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德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