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张X、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商初字第47-1号原告赵万才,男。委托代理人赵娜,女。被告张进,男。被告顾福华,女。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对原告赵万才与被告张进、顾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抚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原告赵海霞与被告张进、顾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应补正为“原告赵万才与被告张进、顾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审判员 吴利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德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