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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瑞霞与内乡县汽车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霞,内乡县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924号原告:李瑞霞,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樊红敏,内乡县马山口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乡县汽车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660111-7,住所地:内乡县城北大街104号。法定代表人:马泽明,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瑞霞诉被告内乡县汽车运输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霞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瑞霞负担。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峻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