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禹城中科华凯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中科华凯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688号申请人禹城中科华凯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禹城中科华凯机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万元后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