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XX德与贺福中、王辉、王永生、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德,贺福中,王辉,王永生,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930号原告XX德,男,1949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贺福中,男,53岁,汉族,农民。被告王辉,男,54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永生,男,35岁,汉族,农民。被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德与被告贺福中、王辉、王永生、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XX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