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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10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天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贤,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正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341.28元(本金223343.00元、利息29481.28元、诉讼费2267.00元、执行费3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