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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谈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谈某。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原告谈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某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于2001年相识。后双方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随着事业发展,被告经常外出应酬,双方交流甚少。被告在外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事后会也未作出改善夫妻关系的行动。现在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刘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在工作过程中相识并恋爱。后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现在上海就读小学。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原告陈述由于随着被告事业的发展导致双方聚少离多,且被告在外大肆举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另查明:被告刘某甲向本院表示,其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其与原告育有女儿刘某乙,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系同事关系,在工作过程中相识恋爱后双方登记结婚,又生育了孩子。婚前感情较好,婚后由于双方在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导致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在被告刘某甲到庭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希望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和原告共同抚养女儿。纵观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并无其他根本性矛盾,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望被告刘某甲能按照其表明的态度好好照顾家庭及女儿,多为家庭考虑,多与原告交流沟通,妥善处理好现存的夫妻矛盾,也希望原告能基于维护家庭完整考虑,对于被告的请求予以积极回应。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谈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