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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秦彦与庄燕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秦彦。被执行人庄燕槐。本院在执行秦彦与庄燕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庄燕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秦彦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桂市刑终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