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秦彦与庄燕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秦彦。被执行人庄燕槐。本院在执行秦彦与庄燕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庄燕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秦彦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桂市刑终字第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