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宜阳县洁银商贸有限公司与胡小虎、许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宜阳县洁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安,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占京,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等。被告:胡小虎,男,汉族,1969年3月2日生。被告:许晓莲,女,汉族,1966年10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县洁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虎、许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阳县洁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胡小虎、许晓莲共同所有的位于宜阳县文化南路西侧(原老豫剧团办公楼)商品楼中单元二层、面向南、总面积为140.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车库一个、煤球房一间。许号杰自愿以其本人所有的豫CXXX**号小型轿车为原告宜阳县洁银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阳县洁银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胡小虎、许晓莲所有的位于宜阳县文化南路西侧(原老豫剧团办公楼)商品楼中单元二层、面向南、总面积为140.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车库一个、煤球房一间,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二、许号杰所有的豫CXXX**号小型轿车在查封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