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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永曦与雷文全、高宇、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曦,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雷文全,高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113号原告王永曦。委托代理人何庆书。被告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详。委托代理人彭晓芸。被告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刚正,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徐小豪。委托代理人王亚利。被告雷文全。被告高宇。委托代理人龙姗。原告王永曦与被告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雷文全、被告高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77元,减半收取16539元,由原告王永曦负担。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义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