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永曦与雷文全、高宇、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曦,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雷文全,高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113号原告王永曦。委托代理人何庆书。被告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详。委托代理人彭晓芸。被告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刚正,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徐小豪。委托代理人王亚利。被告雷文全。被告高宇。委托代理人龙姗。原告王永曦与被告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雷文全、被告高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77元,减半收取16539元,由原告王永曦负担。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义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