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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宗帮财与胡才军、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77号申请执行人宗帮财,男,196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混凝土搅拌,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胡才军,男,1969年生,汉族,文盲,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胡才军,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宗帮财与被执行人胡才军、芜湖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