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张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家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爱军、丛维民,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添珍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