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4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曹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冯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共计42877.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元,申请执行费5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某在横山县农业局有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曹某在横山县农业局砖款44607.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肖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