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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师春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师春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808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5层505室。被告师春香,女性,年龄51。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师春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