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凤侠与荀敬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侠,荀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侠。被执行人荀敬龙。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凤侠与被执行人荀敬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38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荀敬龙存款12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