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328号申请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悦,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霍庆祥,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关于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霍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牙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5246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霍庆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3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宝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