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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梁俯铖与付华卫、田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俯铖,付华卫,田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34-2号申请执行人:梁俯铖。被执行人:付华卫。被执行人:田述强。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