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天顺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415号原告王天顺。委托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法定代表人安建华,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顺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天顺负担。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周俊英人民陪审员 张超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夏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