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许孝礼与张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孝礼,张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许孝礼,女,1941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小骥,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女,1967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志会,男,北京市平谷区×1小区居民,住该小区×号楼×单元×号。原告许孝礼与被告张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坐落在北京市平谷区×2小区×号楼(×)-×-×的房屋(以下简称×2小区的房屋)原为我的工作单位所分的公租房,我于1995年5月10日折合工龄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屋是我单独所有。1990年,被告和我儿子结婚。1999年,我儿子因病去世。此后该房屋一直被被告侵占。我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搬出,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搬出。我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无权占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刻从×2小区的房屋搬出。本院认为,原、被告对×2小区的房屋的权属有争议,应先对该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孝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香妮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人民陪审员 刘 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