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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0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陈宇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陈宇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9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刘小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宇宏,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诉被告陈宇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苑雯 百度搜索“”